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障事业单位依法运行,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萍乡博物馆。
第三条 单位住所:萍乡市滨河东路376号。
第四条 萍乡博物馆是经萍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萍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管理。
第五条 本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登记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市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二章 事业单位的宗旨及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宗旨:作为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征集、保管、保护、研究文物、标本、文献、艺术品;
(二)举办各类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三)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和艺术知识;
(四)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三章 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本单位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全民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负责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物的征集、收藏、保管、陈列、展示,充实博物馆展品的内容,提高展品的内涵;对馆藏文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为观众参观、开展纪念和教育活动提供优质服务和优美环境,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第九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已经萍乡市人事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四章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源共享与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三条 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 事业单位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应当在主管单位和上级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 单位终止后的资产收归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单位负责解释。